成都【切换
服务热线: 156 8098 8098
新闻资讯
政策速递|六月(上)
来源:阿瑞斯环保
2025-07-07
(0)

政策速递|六月(上)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这些环保法律法规

以及标准规范

2025年起

正式开始实施起来,

赶快和小编

一起了解起来吧~

一、《全国文件及标准
   《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废气废水处理及废渣回收》(GB/T 44915-2024)本文件规定了基于电网中的绝缘气体六氟化硫SF6(以下简称 SF6)减排项目、镁金属铸造过程使用其他保护气体替代SF6项目、生物质废弃物用作原材料项目、硝酸生产企业氨氧化炉内N2O催化分解项目以及工业废水处理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的过程。本文件适用于电网中的绝缘气体SF6减排,镁金属铸造过程使用其他保护气体替代SF6、生物质废弃物用作原材料、硝酸生产企业氨氧化炉内N2O催化分解以及工业废水处理等项目活动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本标准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局部修订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填埋物中严禁不应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选址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的规定,且不得在水源地上游,场址标高应位于地下水最高丰水位标高1m以上,和5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以上。

三、《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2025.4)

我国将持续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深化改革,着力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主体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全面实施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模式。改革重点将聚焦火电、钢铁、水泥等高排放行业,通过完善许可证核发与监管机制,强化环境管理要求,推动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四、《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4.10)

坚持"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的基本原则,系统完善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重点加强对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园区及各类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关键点位的规范化管理,实施分类施策、精准管控,全面提升入海排污口监管效能。

五、《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2024.1)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结合农村类型、自然环境及经济发展水平、水体汇流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黑臭水体的特征与成因,因水体类型(河流、湖库、坑塘、沟渠等)施策,精准治污。经济适用,利用优先。系统考虑水体用途和当地实际,合理选择低成本、易维护、高效率的治理模式。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生态化等措施进行治理,降低治污成本。

典型引路,注重实效。选择典型区域开展试点示范,总结凝练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进治理。畅通渠道,重点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黑臭水体,引导村民共商共治共管共享,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幸福感。

六、地方文件及标准
  《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按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四川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将水处理排污单位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三类,并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污水处理厂许可排放污染物项目、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确定方法,但由于该标准不是排放标准,相关规定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四川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履行工作指引(试行)》新改扩建阶段: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确保项目用地符合相关标准;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管理制度,从源头控制污染。

生产运营阶段: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防止渗漏、流失、扬散;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排查并及时整改;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在产企业要做好边生产边管控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含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

关闭退出阶段: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并备案,做好残留物料等的安全处置;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参照相关办法开展调查等活动。

七、《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办法旨在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其明确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职责,对污泥管理、污水检测、运营服务费拨付、设施日常维护、应急责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已于202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八、《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

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旨在规范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要求,是对《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 - 2000)的修订。

标准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针对土地用途,考虑不同照射途径,规定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的通用准则,以及确定场址开放准则的一般方法。其发布有利于推进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实现核设施退役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环保政策收紧既是挑战更是行业转型升级的机遇谁先行动谁就能在“绿水青山”的新赛道中抢占先机

注:部分图片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微信扫码看新闻

156 8098 8098
微信沟通